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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发布时间:2024-09-06 10:51:49 打印 字号: | |

同一起交通事故

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认定“同等责任

法院判决双方分别承担

60%40%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认定是否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

带大家走进这样一则案例




基本案情


2020年12月11日9时许,被告巨某驾驶一辆“陕汽”牌重型半挂车,牵引着一辆“同强”牌重型平板自卸半挂车超速沿X904线由西向东行驶,行至该路段47公里+30米处,与沿道路南侧由东向西行走的羊群相撞,“起飞”的羊只又如“桌球”一样,将跟随在羊群后面的牧羊人原告江某撞伤,事故造成12只羊死亡、车辆受损、江某重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达现场并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江某的交通违法过错行为对此交通事故发生的作用与巨某的作用相当,江某和巨某应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陕汽”牌重型半挂车,投保公司为A保险公司,挂靠公司登记为甲公司;“同强”牌重型半挂车,投保公司为B保险公司,挂靠公司登记为乙公司,上述车辆实际所有人均为被告巨某。

事故造成原告江某颈部脊髓损伤、不完全性瘫痪、颈椎间盘突出、颈部损伤、关节僵硬。江某先后4次住院治疗,花费41241.36元。2022年12月14日,江某委托Z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病等进行评定,并支付鉴定费用2580元。

2023年1月18日,江某将巨某和A、B保险公司以及甲、乙挂靠公司诉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3月2日,被告A保险公司对鉴定意见不服,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3月21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委托M司法鉴定所重新鉴定,评定意见为被鉴定人江某为五级伤残,营养期为180日。此次鉴定费用3022元,该费用由被告A保险公司支付。

此外,诉讼前被告巨某已向原告垫付11426.37元,其中医疗费2746.37元、护理费8680元。被告A保险公司向被告巨某支付18000元医疗费,巨某已支付原告江某。





裁判情况



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冬季路滑,巨某驾驶机动车超速行驶,路遇江某及羊群时未能及时刹车制动,是造成交通事故的重要原因,应承担60%的赔付责任。2023年6月16日,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判,判决:被告A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182000 元,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 394570.01 元,赔偿被告巨某 646.41 元。被告B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江某59185.51元,赔偿被告巨某96.96元。

被告A、B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责任比例为同等责任,法院划分赔偿责任为巨某承担该事故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江某承担40%赔偿责任,对此有异议,故提出上诉。2023年8月25日,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在交通事故类案件中,交通事故责任是交警部门从技术角度出发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进行的责任分配。而事故损害赔偿责任是法院根据民事侵权的四个构成要件:即违法行为、损害结果、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行为人的过错来确认当事人的民事责任。二者所判定的责任性质、内容存在本质区别,交通事故认定不等于民事赔偿责任认定,所以人民法院不能以交警部门的事故责任认定简单机械地确定民事赔偿责任。

在侵权民事损害赔偿案件中,是否承担责任以及应当赔偿多少责任,主要取决于当事人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大小,侵权民事责任中的“过错”不等同“违章”,违反“注意义务”才是过错的判断标准,而“违章”仅是违反“注意义务”的一种表现。交通事故认定书在民事诉讼中只是证据的一种,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证据认定规则,对包括交通事故认定书在内的所有证据进行综合分析后确认当事人的过错和责任。结合本案,巨某驾驶机动车超过限速标志标明车速行驶,在冬天路滑的情况下,又路遇江某的羊群未能及时刹车制动,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巨某的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故裁判巨某承担该事故造成损失60%的赔偿责任,江某承担40%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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