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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须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15:41:29 打印 字号: | |

      我国民事诉讼采取两审终审制加审判监督程序的诉讼制度。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后即为终结,所作出的裁判是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当事人不再享有上诉权。当事人如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存在法定程序或实体错误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予以救济。

    一、当事人申请再审案件的管辖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十人以上)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二、申请再审的事由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申请再审的期限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上述事由的1、3、12、13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当事人申请再审,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四、不得申请再审的案件

    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针对相关财产部分可申请再审);

    2.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程序等非讼程序审理的案件

    五、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再审申请的案件

    1.再审申请被驳回后再次提出申请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2.对再审判决、裁定提出申请的(可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3.在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不予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决定后又提出申请的。

    六、申请再审应当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2.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3.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4.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七、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的事项

    1.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

    2.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

    3.具体的再审请求;

    4.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申请书应当明确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并由再审申请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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