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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民事案件上诉须知
  发布时间:2024-01-17 15:39:34 打印 字号: | |

   【上诉权】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涉外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在判决书、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上诉。

    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当事人不得提出上诉。

    【上诉状的内容】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上诉的提起】上诉状应当通过第一审人民法院提出,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

    一审宣判时或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

    【上诉费的交纳】提起上诉的当事人,在收到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应当在7日内预交案件上诉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仍不按时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上诉案件审理范围】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

    【沟通联络】如需判后答疑,请登录微信公众号移动微法院,通过法官判后答疑栏目提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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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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