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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河子市人民法院诉讼指南系列(五)
  发布时间:2021-02-24 16:35:03 打印 字号: | |

收集、提交证据—您有责任向法院提供证据

 

1 、什么是证据?

证据是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各种材料。证据具有以下特点:证据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证据与待证事实具有内在联系;证据的形成和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2 、民事诉讼证据有哪些种类?

证据有以下八种:

1)当事人陈述:指当事人在诉讼中就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2)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案等表示的内容来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书面材料。例如合同、遗嘱、书信、图纸等;

3)物证:指以其形状、质量、规格、受损坏的程度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物品。例如购买的产品、被损害的物品等;

4)视听资料:指用录音、录像、计算机储存资料和数据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5)电子数据:指与案件事实有关的电子邮件、网上聊天记录、电子签名、网络访问记录等电子形式的证据;

6)证人证言:指知晓案件事实的人向法院就自己亲眼看到或亲耳听到的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

7)鉴定意见:是指鉴定人运用专业知识对民事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分析、鉴别、判断后作出的判断性意见。例如文书鉴定、医学鉴定、技术鉴定等;

8)勘验笔录:指审判人员在诉讼中对与案件争议有关的现场、物品等进行查验、拍照、测量后制作的笔录。

3 、复印件、复制品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合同、遗嘱、书信等书证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当事人应提供其他相关证据予以佐证。购买的产品等物证应当提交原物,提交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交复制品、照片。


 
责任编辑:政治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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